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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双成:

本院受理原告马七一与被告王双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树苗款本金18140元;2.本案所产生的诉讼费等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泾源县人民法院

黄海涛: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与被告黄海涛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502民初45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海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返还信用卡透支本金9965.68元、利息6118.26元、费用2943.37元,合计19027.31元;二、驳回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文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4360号

朱晓斌:

原告于帆与被告朱晓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依法作出(2023)宁0104民初14360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朱晓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于帆借款本金50000元,并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该款自2023年7月25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利息。因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2023)宁0104民初14360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11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81民初2171号

李雷、宁夏鑫亚通建筑安装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宁东王宝蔬菜店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81民初21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雷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宁东王宝蔬菜店支付货款31716元;被告李雷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宁东王宝蔬菜店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061元,并以3171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7%支付自2023年3月24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驳回原告宁东王宝蔬菜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234元,由原告宁东王宝蔬菜店负担20元,由被告李雷负担121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灵武市人民法院

马登杰、马林刚:

本院受理原告赵伏云与被告马登杰、马林刚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撤销被告马林刚赠与被告马登杰150万元的行为;2.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因行使撤销权支付的律师费1万;3.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1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灵武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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