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沛:
本院受理(2023)宁0381民初398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行与被告何沛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本金60071.86元、利息11077.29、其他费用2471.22元(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8月24日,后续利息按领用协议约定计算至偿还完毕之日止),以上共计73620.37元;2.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三个规定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2023)宁民终311号
金洪波、宁夏元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马国才与被上诉人马蕊、金洪波、宁夏元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民终3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锁国成:
本院受理原告杨秀芝诉被告锁国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324民初30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锁国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杨秀芝偿还借款77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77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1日至起诉之日止按当时一年期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杨秀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53元,由原告杨秀芝负担206元,由被告锁国成负担1747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锁国成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综合审判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同心县人民法院
马生鸿:
本院受理原告马成林诉马生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324民初38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王团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同心县人民法院
勉力忠: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同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宁0324民初38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勉力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夏同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透支的信用卡本金9590.87元、透支利息2539.42元、费用864.79元、分期余额408.34元,合计13403.42元,并支付自2023年9月7日之后逾期利息(以尚欠本金9590.87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7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勉力忠负担。自公告发出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同心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