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雨峰: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场支行与被告杨雨峰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48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雨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场支行偿还透支本金29933.45元和利息5522.84元,以上共计35456.29元,被告杨雨峰还应支付自2019年9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以年利率13.8%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6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杨雨峰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速裁审判庭(70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解涛: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场支行与被告解涛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48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解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场支行偿还透支本金29993.85元和利息4842.24元,以上共计34836.09元,被告解涛还应支付自2020年6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以年利率13.8%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1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解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速裁审判庭(70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6141号
王文悦: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场支行与被告王文悦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61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文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场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29628.42元、利息及费用6800.77元,并按照年利率13.8%支付该透支本金自2022年11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8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王文悦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1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6130号
曹丽萍: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场支行与被告曹丽萍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61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曹丽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场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44451.13元、利息及费用2470.51元,并按照年利率13.8%支付该透支本金自2023年1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8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曹丽萍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1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6434号
王金川: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银川中心支公司被告王金川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64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金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银川中心支公司保险代偿款14197元。案件受理费155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王金川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5号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陈少明: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景支行与被告陈少明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59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少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景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5844.6元和利息4172.38元,以上共计30016.98元,被告陈少明还应支付自2019年9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以年利率13.8%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1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陈少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速裁审判庭(70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