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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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燕、傅邦云:

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与被告张海燕、傅邦云、宁夏优创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作出(2023)宁0106民初5433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54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李亚亚: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德县支行与被告李亚亚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3)宁0423民初118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李亚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德县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15974.8元,截至2023年9月14日的利息1676.17元,分期手续费397.9元,合计18048.87元;2023年9月15日起的利息,以欠款本金15974.8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付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52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齐海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沙塘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隆德县人民法院

广州九生元药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宝玉与被告广州九生元药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作出(2023)宁0106民初52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九生元药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李宝玉退还货款9096.6元,同时李宝玉向广州九生元药业有限公司退还所购短肽全营养素31盒,如不能退还,则按购买价款扣减相应货款;二、被告广州九生元药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李宝玉支付赔偿款90966元。以上确定的返还、给付义务,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2元、公告费900元,共计3202元,由被告广州九生元药业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三庭703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马锐:

本院受理原告段鹏翔与被告马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作出(2023)宁0106民初104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紫馨苑29号楼2单元401室房屋归原告段鹏翔所有;二、被告马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段鹏翔将位于银川市金凤区金凤区紫馨苑29号楼2单元401室房屋过户登记至原告段鹏翔名下。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700元,共计800元,由被告马锐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三庭703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3)宁0502民初5042号

韩晶: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与被告韩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502民初50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韩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返还借款本金14397.51元,支付利息8189.83元(计算至2022年6月20日),此后按照合同约定继付利息直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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