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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马建成:

本院受理原告胡学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221民初40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马建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胡学兰借款14063元。案件受理费152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马建成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罗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4323号

张建杰: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建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建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43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原告宁夏建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建杰之间的《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编号:QFC-A2-2020-045)于2022年5月30日解除;被告张建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建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金、物业费、水费、采暖费共计29712.49元;驳回原告宁夏建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2元,由原告宁夏建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4元,由被告张建杰负担578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张建杰负担。被告张建杰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大新法庭211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李成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胡宝珊与被告李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517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李成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胡宝珊偿还借款57000元,利息18952.50元,并按年利率14.25%支付57000元自2023年9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80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5840号

李鹏飞: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鹏飞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58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鹏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透支本金30296.21元且被告李鹏飞按照年利率13.8%支付自2017年1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315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李鹏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0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5838号

孟庆华: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孟庆华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58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孟庆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透支本金29779.74元且被告孟庆华按照年利率13.8%支付自2020年3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案件受理费768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孟庆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0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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