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04民初15843号
李东升: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东升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58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东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透支本金3072.24元且被告李东升按照年利率13.8%支付自2018年7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李东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0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6410号
周德文: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西街支行与被告周德文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64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周德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西街支行偿还透支本金33437.55元且被告周德文按照年利率13.8%支付自2022年5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案件受理费943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周德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0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6274号
王婕: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西街支行与被告王婕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62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西街支行偿还透支本金56878.01元且被告王婕按照年利率13.8%支付自2022年2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753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王婕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0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6407号
汤红平: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西街支行与被告汤红平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64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汤红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西街支行偿还透支本金26525.17元且被告汤红平按照年利率13.8%支付自2017年6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案件受理费978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汤红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0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6277号
张立科: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西街支行与被告张立科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62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立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西街支行偿还透支本金29914.80元且被告张立科按照年利率13.8%支付自2019年4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002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张立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0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