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04民初16027号
胡志圆: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鼓楼支行与被告胡志圆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60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胡志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鼓楼支行偿还透支本金32991.41元且被告胡志圆按照年利率13.8%支付自2021年1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案件受理费919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胡志圆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0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6040号
吕军: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鼓楼支行与被告吕军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60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吕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鼓楼支行偿还透支本金29458.01元且被告吕军按照年利率13.8%支付自2019年8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案件受理费88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吕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0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6036号
马宁: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鼓楼支行与被告马宁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60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马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鼓楼支行偿还透支本金25956.46元且被告马宁按照年利率13.8%支付自2019年6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案件受理费823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马宁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0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6029号
尧智英: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鼓楼支行与被告尧智英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60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尧智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鼓楼支行偿还透支本金36950.36元且被告尧智英按照年利率13.8%支付自2016年10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641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尧智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0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6039号
陈文颖: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鼓楼支行与被告陈文颖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60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陈文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鼓楼支行偿还透支本金32110.4元且被告陈文颖按照年利率13.8%支付自2020年11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105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陈文颖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0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6041号
郝称: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鼓楼支行与被告郝称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60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郝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鼓楼支行偿还透支本金35955.36元且被告郝称按照年利率13.8%支付自2017年2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212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郝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0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