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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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3)宁0104民初14209号

纳学龙:

原告刘碗与被告纳学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42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纳学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刘碗借款3700元,并按照年利率3.55%支付3700元自2023年7月13日起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纳学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4211号

陈思:

原告刘碗与被告陈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42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刘碗借款16000元,并按照年利率3.55%支付16000元自2023年7月13日起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陈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3885号

周静文:

原告王军权与被告周静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38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周静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王军权借款20000元、支付利息3773.70元,并按照年利率14.2%支付20000元自2023年6月22日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周静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王军权律师费用4000元。案件受理费497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周静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刘春生: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晓萍与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5353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春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马晓萍房屋租金480000元、逾期付款利息62131.88元,并以48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45%的标准支付自2023年9月2日起至该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二、被告刘春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马晓萍已垫付的物业费1154.70元;三、驳回原告马晓萍的其他诉讼请求;并由你承担案件受理费9105元,公告费3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4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6018号

陈智: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塔支行与被告陈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60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陈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塔支行偿还透支本金38822.11元且被告陈智按照年利率13.8%支付自2016年5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066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陈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0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6035号

崔立侠: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塔支行与被告崔立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60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崔立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塔支行偿还透支本金32204.78元且被告崔立侠按照年利率13.8%支付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188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崔立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0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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