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04民初16421号
纳珊: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华支行与被告纳珊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64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纳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华支行偿还透支本金28990.54元且被告纳珊按照年利率13.8%支付自2021年3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案件受理费851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纳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0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6030号
宋志伟: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华支行与被告宋志伟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60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宋志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华支行偿还透支本金29934.94元且被告宋志伟按照年利率13.8%支付自2019年3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案件受理费902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宋志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0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6471号
叶凌: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华支行与被告叶凌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64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叶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华支行偿还透支本金34847.51元且被告叶凌按照年利率13.8%支付自2018年5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032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叶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0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6083号
刘建: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明支行与被告刘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60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刘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明支行偿还透支本金34315.2元且被告刘建按照年利率13.8%支付自2016年1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559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刘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0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6255号
乔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支行与被告乔建军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62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乔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支行偿还透支本金38336.91元且被告乔建军按照年利率13.8%支付自2022年6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乔建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0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6246号
王小平: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支行与被告王小平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62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小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支行偿还透支本金28497.35元且被告王小平按照年利率13.8%支付自2019年5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案件受理费866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王小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0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