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04民初15628号
李蒙: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蒙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56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透支本金28477.8元且被告李蒙按照年利率13.8%支付自2019年9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023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李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0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6091号
冯海波: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支行与被告冯海波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60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冯海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支行偿还透支本金32969.92元且被告冯海波按照年利率13.8%支付自2022年8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案件受理费751元,由被告冯海波负担。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冯海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0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5714号
刘时平:
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场支行与被告刘时平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571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刘时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场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39075.05元,支付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共计4942.99元,并按照年利率13.8%继续支付自2023年1月1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及费用;二、驳回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480元,由被告刘时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宁夏锦绣丝路农业科技园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冯增武与被告咸志军、宁夏锦绣丝路农业科技园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4民初17951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被告宁夏锦绣丝路农业科技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冯增武损失2469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9元,由被告宁夏锦绣丝路农业科技园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交通第二巡回法庭212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民终239号
宁夏亚湾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亚湾贸易有限公司:
上诉人宁夏恒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孙保宁、原审第三人宁夏亚湾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亚湾贸易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民终2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
人民法院
吴亮:
本院受理的(2023)宁0502民初4543号原告中卫市恒泰盛商贸有限公司、徐兴全与被告吴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吴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卫市恒泰盛商贸有限公司、徐兴全支付货款17053元,逾期付款利息8913.65元,以上共计25966.65元,2023年7月31日之后利息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卫市恒泰盛商贸有限公司、徐兴全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420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