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桂玲: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中卫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立忠、刘桂英、王桂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张立忠、刘桂英立即偿还原告借款77816.99元及利息2619.05元,共计本息80436.04元(利息计算至2023年7月4日,之后利息要求利随本清);二、判令被告王桂玲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2023)宁0502民初4854号
李云宝、韩晓薇:
本院受理原告邵生兰与被告李云宝、韩晓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502民初48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云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邵生兰返还借款33000元;二、被告李云宝、韩晓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邵生兰返还借款本金16000元,并支付利息28036元(计算至2023年6月20日),此后按照年息14.2%的标准继付利息直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邵生兰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2023)宁0502民初4996号
赵志军:
本院受理原告赵冬与被告赵志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502民初49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赵志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赵冬支付工程款206563.6元,并支付利息18384.16元(计算至2023年4月20日),此后按照年息3.65%的标准继付利息直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汪建平:
本院受理原告马超与被告汪建平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324民初23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汪建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马超欠款3万元;二、驳回原告马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85元,由原告马超负担135元,由被告汪建平负担5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汪建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同心县人民法院下马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同心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民终6469号
张秀红:
本院受理上诉人杨振龙与被上诉人薛辰东、张秀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询问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区民事审判第一庭302法庭公开开庭询问进行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宁01民终5604号
王震:
本院受理上诉人刘爱萍与被上诉人王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民终560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西区311室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