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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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甄建兵: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蓝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甄建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1民初37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甄建兵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蓝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2540.77元、电梯费1530元;二、驳回原告宁夏蓝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甄建兵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望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王前山: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鑫和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前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1民初41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前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鑫和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20年2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2634.10元;二、驳回原告宁夏鑫和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王前山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望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虎永辉:

本院受理原告李宗收与被告虎永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1民初40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虎永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宗收借款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虎永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望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宁夏鑫亚通建筑安装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孟振兴与被告宁夏鑫亚通建筑安装服务有限公司、石嘴山市顺华工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决:1.被告支付原告工资1404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2023)宁0121民初4880号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检察院监督指南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望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答辩和举证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本案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宁夏鑫亚通建筑安装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马国财与被告宁夏鑫亚通建筑安装服务有限公司、石嘴山市顺华工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决:1.被告支付原告工资72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2023)宁0121民初4878号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检察院监督指南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望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答辩和举证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本案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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