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万贵: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昊烨商贸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221民初39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包万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宁夏昊烨商贸有限公司借款25103元、支付利息10242元(利息计算至2023年6月2日),合计35345元;之后的借款利息由被告包万贵以25103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向原告宁夏昊烨商贸有限公司清偿自2023年6月3日至本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包万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昊烨商贸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3000元;三、驳回原告宁夏昊烨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59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包万贵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头闸法庭领取裁判文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罗县人民法院
田彪:
本院受理原告刘振龙与你、田广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振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返还购买铲车款8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在海原县人民法院海城法庭(海城法庭搬迁新址:海原县老城区西湖二期北区108号)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海原县人民法院
杨付贵:
本院受理马万英、田海虎、田海龙、田海花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四原告各项损失523487.3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李旺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海原县人民法院
李满利、田应珍、田云发:
本院受理原告中睿柏瑞(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宁夏吉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满利、田应珍、田云发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依法判决后,原告中睿柏瑞(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诉讼请求:1.请求撤销海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宁0522民初160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排除(2022) 宁0522执650号执行案件中对宁夏中卫市海原县农资市场2号楼和农资市场5号楼48套营业房(暂估价130万元)的执行;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海原县人民法院
田彦平:
本院受理的高路原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522民初27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田彦平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高路原门窗款63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被告田彦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院西安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海原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