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飞、高玮廷:
本院受理原告张开仁与被告高飞、高玮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宁0122民初55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被告高飞、高玮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张开仁偿还欠款73万元;案件受理费55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高飞、高玮廷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李金花: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振荣与被告刘江、李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振荣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0634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未能向你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及(2023)宁0122民初6067号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贺兰县人民法院德胜工业园区法庭二号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贺兰县人民法院
宁夏天地缘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施栋:
本院审理的异议人(申请执行人)代荣与被执行人宁夏天地缘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施栋执行异议一案,异议人代荣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请求追加第三人施栋为本案被执行人,现已审查终结。因你电话无法联系,邮寄材料被退回,现住址、联系方式不详,本院无法通过电子送达、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2执异20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追加第三人施栋为(2023)宁0122执659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二、第三人施栋在未缴纳出资7000万元范围内对(2022)宁0122民初37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宁夏天地缘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责任。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第三人施栋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贺兰县人民法院
刘金瑞:
原告张万银与被告刘金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2民初52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刘金瑞支付原告张万银劳务费1259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元、公告费600元,共计715元,由被告刘金瑞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立岗人民法庭领取本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贺兰县人民法院立岗人民法庭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