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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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李园:

本院受理原告佐燕与被告李园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21民初44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驳回原告佐燕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佐燕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望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陈金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金凤支公司与被告陈金龙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1民初40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金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金凤支公司赔偿款36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陈金龙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望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马瑞:

本院受理的张明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5民初44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马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张明华返还借款593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由马瑞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院送达宣判答疑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李彦萍: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与被告李彦萍信用卡纠纷一案,因多方查找无法联系到你且无法确定你的送达地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5民初471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李彦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9133.86元、利息(含分期付款手续费)6799.05元,共计55932.91元;且李彦萍应以49133.8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8%的标准支付自2022年11月1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19元,由李彦萍负担1198元,由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负担421元;公告费300元,由李彦萍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矛盾调解中心30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李媛: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与被告李媛信用卡纠纷一案,因多方查找无法联系到你且无法确定你的送达地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5民初471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李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32468.43元、利息(含分期付款手续费)及违约金2418.32元,共计34886.75元;且李媛应以32468.4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8%的标准支付自2022年11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含分期付款手续费)及违约金;二、李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35752.88元、利息(含分期付款手续费)及违约金2941.53元,共计38694.41元;且李媛应以35752.8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支付自2022年11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含分期付款手续费)及违约金;三、驳回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84元,由李媛负担1640元,由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负担344元;公告费300元,由李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矛盾调解中心30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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