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明通: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明通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3201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明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透支本金19949.47元,利息5444.99元;二、驳回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3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周明通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2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7023号
王佳琦:
原告刘玉河与被告杨杰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649025元,并支付以164902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7月29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织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4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二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答辩和举证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6264号
王宏齐:
本院受理原告路学敏与被告王宏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62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宏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路学敏借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126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王宏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0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5641号
何玉虎:
原告马生银与被告何玉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56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何玉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马生银借款本金5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何玉虎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5号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梁丹:
本院受理原告王砚岺与被告湖南湘江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梁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68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南湘江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王砚岺劳务费114000元,被告湖南湘江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还应支付自2023年12月1日起实际付清劳务费之日止、按年利率3.45%计算的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王砚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11元,由原告王砚岺负担931元,由被告湖南湘江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58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王砚岺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速裁审判庭(70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