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铭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纪朋与被告宁夏铭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再原址办公,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5053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宁夏铭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王纪朋支付货款25235元。案件受理费43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宁夏铭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4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田彦霞:
本院受理原告郭海涛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70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田彦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郭海涛房屋租金950元、采暖费1800元;二、驳回原告郭海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田彦霞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11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秦秀广:
本院在执行胡陈周与泾源县秦飞旅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胡陈周提出追加请求:追加秦秀广、秦伟为本案被执行人。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听证会传票、廉政监督卡、涉养老诈骗线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二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5079号
丁朋兰:
原告马付忠与被告丁朋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3)宁0104民初150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丁朋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马付忠返还50%银行贷款39600元;二、驳回原告马付忠的其他诉讼请求。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月牙湖法庭(110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执异406号
王永红、牛秀勤:
本院在执行徐正军与宁夏红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徐正军向本院书面申请追加王永红、牛秀勤为被执行人,现该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3)宁0104执异40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王永红、牛秀勤为(2023)宁0104执4834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并在其尚未出资额1479万元、1420万元范围内对宁夏红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不能履行(2016)宁0104民初69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执异406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1202办公室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