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东、徐凤琴:
本院受理原告王静与被告佘东、徐凤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302民初648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81执1251号
冯学礼:
本院受理的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冯学礼、汤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通知你于2024年1月29日上午9时到灵武市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室选取被执行人冯学礼、汤洋名下位于灵武市东盛路东侧众海建材市场12号楼6号商业房及所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评估机构,如你(单位)逾期未到,视为你(单位)放弃选取评估机构的权利,灵武市人民法院将依法摇号产生评估机构;通知你于2024年2月27日上午10时到本院执行局领取评估报告,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收到评估报告后7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如逾期未到则视为你(单位)放弃选择的权利,本院将依据该评估报告依法进行网络司法拍卖,特此通知。
联系法官:王晟 电话:0951-4513881 17336403025
灵武市人民法院
张玉洲:
本院受理上诉人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明福、原审波告张玉洲、韩爱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2民终10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2022)宁0221民初274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97元予以退回;公告费300元,由原审被告张玉洲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二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宁0323民初2666号
腾建丽:
本院受理原告冯学刚诉被告腾建丽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323民初26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准予原告冯学刚与被告腾建丽离婚;二、婚生子冯瑞(2019年5月5日出生)由原告冯学刚抚养,被告腾建丽每月负担抚养费800元,自本判决生效后每半年支付一次;三、被告腾建丽于节假日有探望冯瑞的权利,原告冯学刚有协助的义务;四、夫妻共同财产:猪场一处、库房两间归原告冯学刚所有。夫妻共同债务:原告冯学刚负担250000元,被告腾建丽负担100000元。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440元,共计640元,由原告冯学刚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李龙:
本院受理原告李燕燕与被告李龙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21民初40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李燕燕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4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李燕燕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李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永宁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