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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3)宁01民终5766号

王皓: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李宁铁与被上诉人张嘉乐、原审被告唐国文、王皓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民终57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西区31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宁0121民初4543号

徐晨: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县支行与被告徐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21民初454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徐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县支行借款本金50772.59元、利息1661.02元(利息含逾期利息、罚息及复利,暂算至2023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及计算方式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县支行对被告徐晨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永宁县望远镇立业春城三期3区19号楼5单元702室【产权证号码:宁(2018)永宁县不动产权第Y0006895号】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1元,公告费(按实际发生额为准),由被告徐晨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雅宁:

本院受理的原告龚素兰与被告雅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有公告送达(2023)宁0105民初47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一、雅宁于本判决生效之目起五日内向龚素兰偿还借款40000元:二、驳回龚素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0元,由龚素兰负担334元,由雅宁负担856元。公告费600元,由雅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董治平: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泾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董治平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已作出(2023)宁0424民初14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董治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宁夏泾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已拖欠信用透支本金19768.87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19768.87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9日起按年利率18.25%计算利息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99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董治平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泾源县人民法院六盘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泾源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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