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建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东城支行与被告倪小花、马建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3)宁0104民初1634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倪小花、马建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东城支行本金50557.52元、利息5082.58元,并按照《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支付自2022年8月8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东城支行有权对被告倪小花、马建海提供抵押的位于银川市金凤区银新苑三区6-2-402室房屋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1191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倪小花、马建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02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永宁县闵宁镇塞百味美食楼、马未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与被告永宁县闵宁镇塞百味美食楼、马未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69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永宁县闵宁镇塞百味美食楼、马未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借款本金5000元、利息56.11元和罚息53.32元,共计5109.43元,并按照《小微快贷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继续支付自2023年4月1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和罚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永宁县闵宁镇塞百味美食楼、马未东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速裁审判庭(70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马启智: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银川分中心与被告马启智信用卡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162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0)宁01破4-3号
宁夏泰山阳光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23年12月26日提交终结破产程序报告,并申请终结宁夏泰山阳光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因破产人宁夏泰山阳光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已基本分配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12月26日裁定终结宁夏泰山阳光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特此公告。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