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春喜:
本院受理原告罗永仙与被告田春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522民初25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田春喜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返还原告罗永仙借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田春喜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院速裁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海原县人民法院
冯志旭:
本院受理原告海原县海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522民初25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冯志旭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海原县海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2018年至2023年期间的物业服务费9315元;二、驳回原告海原县海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元,由被告冯志旭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院速裁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海原县人民法院
马永玲:
本院受理原告赵丽萍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3)宁0522民初23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马永玲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赵丽萍转让费8000元;二、案件受理费50元,由马永玲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海城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原县人民法院
黑玉花:
本院受理原告金娣诉你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522民初26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原告金娣与被告黑玉花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二、被告黑玉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原告金娣货款2890元;三、被告黑玉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金娣赔偿金28900元。案件受理费1390元,原告金娣负担795.25元,被告黑玉花负担594.75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海兴开发区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原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