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323民初2835号
郭阳:
原告盐池县融盐城市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郭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323民初2835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郭阳支付原告盐池县融盐城市开发有限公司剩余租赁费4500元、物业费430元、采暖费及滞纳金2260元,共计7190元:二、被告郭阳支付原告盐池县融盐城市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800元;三、驳回原告盐池县融盐城市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各项费用,被告郭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盐池县融盐城市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元,被告郭阳负担46元。公告费440元,由被告郭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到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民事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2023)宁0323民初2969号
赵建新、周永花:
原告李秀梅与被告赵建新、周永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323民初2969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被告赵建新、周永花共同偿还原告李秀梅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4300元,共计143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元,由被告赵建新、周永花共同负担。公告费440元,由被告赵建新、周永花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到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民事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宁夏乐灵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董永诉被告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第三人宁夏乐灵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依法作出(2023)宁8601行初34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董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原告董永负担。因你公司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宁8601行初346号行政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行政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铁路运输法院
(2023)宁01民终5532号
张文: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中海宏洋地产(银川)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文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民终5532号案件的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区二楼法庭(银川市兴庆区上海东路639号)询问(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宁0121民初4698号
何文科、韩志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县支行与被告何文科、韩志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21民初4698号民事判决书【一、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县支行与被告何文科、韩志娟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于2023年12月9日解除;二、被告何文科、韩志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县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34498.01元及算至2023年7月26日的利息(含罚息) 4939.53元,之后的利息及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县支行对被告何文科、韩志娟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永宁县杨和镇阳光花园C区3号楼2号房【不动产权证号:宁(2017)永宁县不动产权第0007454号】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9元,公告费(按实际发生额为准),由被告何文科、韩志娟负担。】限你们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