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小平:
本院受理原告石小燕与被告毛小平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21民初49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石小燕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2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石小燕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闽宁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2023)宁0381执异61号
肖汉萍:
在本院执行青铜峡市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肖汉萍、李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宁夏先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肖汉萍、李涛支付房屋租金37万元违约金24000元及案件受理费3546元,合计397546元,负担案件申请费5863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381执异6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书内容为:驳回案外人宁夏先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要求撤销(2023)宁0381执333号执行裁定书,依法解除对案涉车辆的查封,终止对案涉车辆的强制执行措施的异议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马言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武口支行与被告马言伟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202民初29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马伟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武口支行偿还信用卡下欠本金42648.88元,支付分期手续费983.48元,合计43632.36元;案件受理费890元,由马言伟负担;公告费600元,由马言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你亦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侯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武口支行与被告侯军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202民初29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侯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武口支行偿还信用卡下欠本金49941.93元,支付利息16899.77元、违约金8053.41元、分期手续费1007.76元,合计75902.87元;案件受理费1698元,由侯军负担;公告费600元,由侯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你亦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林军、石嘴山市杏花香种植采摘专业合作社:
本院受理原告虎世伟与被告林军、石嘴山市杏花香种植采摘专业合作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202民初25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林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虎世伟各项损失共计1408041.67元;二、驳回原告虎世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246元,由原告虎世伟负担13558元,被告林军负担14688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大武口区人民法院隆湖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