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盛弘砂石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青铜峡市凌峰商贸有限公司、青铜峡市大洋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西石工贸有限公司、第三人宁夏盛弘砂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宁0381民初24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青铜峡市凌峰商贸有限公司、青铜峡市大洋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9800元,公告费600元,保全费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青铜峡市凌峰商贸有限公司、青铜峡市大洋商贸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2021)宁01执恢71号
黄卓坚、摆丽、黄海波、宁夏广安置业有限公司、久安高新电气(宁夏)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刘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卓坚、摆丽、黄海波、宁夏广安置业有限公司、久安高新电气(宁夏)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申请执行人刘佳申请,本院对被执行人黄卓坚、摆丽所有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中冶幸福宸17-1-201室17-1-701室进行评估、拍卖。现通知(你)公司于2024年2月22日上午10时前往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区)联系案件承办人选取评估机构,于2024年3月28日到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区)505室领取评估报告书及拍卖裁定书,如对上述财产的价值评估报告书持有异议,请于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起异议,否则视为放弃异议权。本院将于异议期届满后公开选择网络司法拍卖机构,届时将通过网络司法拍卖的形式对上述标的物进行拍卖(以上时间遇节假日顺延),请及时关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留意拍卖信息。逾期不到,则视为放弃权利,本院将依法如期进行。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宁01民终4799号
宁夏旅游经贸公司: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张玉林与被上诉人宁夏旅游经贸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民终4799号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东区116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乔文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银川万阅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乔文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3)宁0106民初183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4)宁0104民初308号
赵云飞:
本院受理原告程伟与被告赵云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558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985.44元(以1558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22年5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7月4日);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新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