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鹏:
本院受理原告湖北悟穑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苏鹏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21民初4213号民事判决书及履行告知书一份。判决如下:一、被告苏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北悟穑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代偿款25111.23元;二、驳回原告湖北悟穑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苏鹏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余学忠:
本院受理原告李向阳、揭庆华与被告余学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决: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利息2949.53元(自2017年7月25日起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LPR值计算至2023年7月1日),并按照上述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致广大人民群众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一封信、(2023)宁0121民初5568号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检察院监督指南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望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司晓兵:
本院受理原告李向阳、揭庆华与被告司晓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决: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8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利息14131.6元(自2017年7月29日起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LPR值计算至2023年7月1日),并按照上述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致广大人民群众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一封信、(2023)宁0121民初5567号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检察院监督指南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望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8091号
辛恩虎:
本院受理的原告银川市兴庆区跃兴商行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l.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烟酒款166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二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7889号
宁夏中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华:
原告银川恒通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中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银川恒通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宁夏中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20000元,并以12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计算,向原告支付自2023年1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判令被告张华就第一项诉讼请求中涉及的债务金额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独任告知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答辩和举证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