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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杭龙(男,身份证号:640104200501253214)银川市金凤区公安分局针对10.19杭龙涉嫌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案已调查取证结束,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故公安机关通过公告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公安机关拟将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经公安机关依法查明:2023年10月19日16时许,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刑侦大队向我所移交一起涉嫌为电信诈骗提供帮助案件线索。经核实,2023年7月6日,你使用你名下办理的电话卡(电话号码:15595283040,开卡地:兴庆区掌政镇,运营商:中国联通)拨打诈骗电话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帮助,该电话涉及全国电信诈骗案件两起,涉案金额共计:60500元,你从中获利800元,你的行为已构成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以上事实有你的陈述和申辩,断卡线索等证据证实。你的行为已构成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公安机关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对你进行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一千六百元的行政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八百元。对上述告知事项你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告告知时限为七日,请你在公告期内向金凤区公安分局上海西路派出所提出你的陈述和申辩,逾期将视为你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特此公告。

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上海西路派出所

2024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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