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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公告

永宁县餐餐小厨餐厅、彭嘉宇:

本委受理的冯超诉你餐厅永劳人仲字【2023】337号劳动仲裁案,已于2023年12月29日依法作出裁决,现依法向你餐厅和经营者彭嘉宇公告送达永劳人仲字【2023】337号裁决书。你餐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永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09室)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裁决书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7月26日至8月25日期间工资8800元、2023年8月25日至11月13日期间生活费3588元,以上合计12388元。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当事人如对本裁决不服可以自本仲裁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永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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