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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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梨树县三合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孤家子分公司: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与被告于海丰、伊通满族自治县宏业物流有限公司、梨树县三合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孤家子分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作出(2023)宁0424民初75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976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424民初75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六盘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泾源县人民法院

(2024)宁0181民初169号

方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李东与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运输费44240元;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未能向你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灵武市人民法院临河镇西郊法庭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灵武市人民法院

马成、张强、张成: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东方惠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成、张强、张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23)宁0381民初39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马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宁夏东方惠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4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按照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的约定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张强、张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马成追偿。案件受理费90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508元,由被告马成、张强、张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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