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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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马良中:

本院受理原告赵瑶与被告马良中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合计14052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交通事故第一巡回法庭(办公地点: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兴庆区一大队三楼322号)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8056号

刘彦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国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l.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石芳: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3)宁0104民初125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4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另,原告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就(2023)宁0104民初12557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要求撤销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宁0104民初12557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为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1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副本,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曹亮: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天豹煤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曹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作出(2023)宁0104民初14905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宁夏天豹煤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1101办公室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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