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为、王军(身份证号:640103196206050937)、王海洋、白云、徐光耀、虞铁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袁蕙与被告宁夏华宸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刘春梅、李晓为、徐艳、文萍、王军(身份证号: 640103196206050937)、王海洋、王军(身份证号:640202196006250511)、王剑楠、张鹏、李清芳、高学全、白云、张芙梅、徐瑞、汪长河、杨丽军、王亚妮、詹楣杨、徐光耀、王雪林、虞铁军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案号(2023)宁0106民初15070号。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十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刘蓉、张铮、侣凤霞、张廷玉、张文海、张月燕、张燕如、宁夏盐池县宁海煤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蔡光东与被告刘蓉、张铮、侣凤霞、张廷玉、张文海、张月燕、张燕如、宁夏盐池县宁海煤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2)宁0106民初16581号。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普通独任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十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梦果欣实业有限公司、陈桃光、陈增恒:
本院受理原告梁耀辉与被告泾源县交通运输局、梦果欣实业有限公司、陈桃光及第三人陈增恒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424民初124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由被告泾源县交通运输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梁耀辉工程质量保证金232000元;二、由被告梦果欣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梁耀辉农民工工资保证金181000元及利息1337元,并自2021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退还之日,按照LPR支付利息;三、驳回原告梁耀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30元,由被告泾源县交通运输局负担3885元,由被告梦果欣实业有限公司负担3055元,由原告梁耀辉负担249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泾源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81民初4919号
王永强: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永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81民初49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永强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948.72元,支付利息161.65元,本息共计9110.37元;并以借款本金8948.72元为基数,按《富(民/农)卡授信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及计息方式计算,支付2023年2月9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利息。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两项共计650元,由被告王永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灵武市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