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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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3)宁0104民初18148号

宁夏凯宝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赵锋与被告宁夏凯宝商贸有限公司、宁夏佳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市规划建筑设计院工程承包咨询有限公司、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第三人银川市市政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宁夏凯宝商贸有限公司、宁夏佳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6291232.4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394556.53元(按年利率4.75%计算,自2016年10月22日至2021年6月22日);2.被告银川市规划建筑设计院工程承包咨询有限公司、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3.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夏佳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30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四楼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6民初20905号

马宁: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燕萍与被告张红、纳永江、曹琨、张萍、马丽萍、马宁、宁夏九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红、纳永江、曹琨、张萍、马丽萍、马宁、宁夏九路科技有限公司对宁夏九路科技有限公司所承担的王燕萍的债务【(2023)宁01民终94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在认缴的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赵洪升、绿地集团银川学府置业有限公司、孙玉芹: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与被执行人赵洪升、绿地集团银川学府置业有限公司、孙玉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执889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书内容:拍卖被执行人孙玉芹备案登记的位于西夏区军区北路学府花都35号楼1单元901室房屋产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现通知你们于2024年2月20日上午9时30日到本院执行接待大厅通过协商一致或者电子摇号的方式选取上述房产的评估机构,逾期不到视为未到场方放弃挑选评估机构的权利,由到场方单方电子摇号选取评估机构,并于2024年3月20日到本院执行接待大厅9号窗口领取上述房产的评估报告。对该评估报告如有异议可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异议权。本院将通过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公开拍卖,具体时间以网络拍卖通知为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遇法定休假日顺延)。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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