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小平:
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丁小平、宁夏领越工贸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1.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丁小平签署的编号为CNZKHP002021386341的《融资租赁合同(回租)》已于2022年6月6日解除;2.被告丁小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支付租金35752.76元、逾期利息237.84元,并以欠付租金35752.7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55%支付自2022年6月7日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的逾期利息;3.驳回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4民初31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81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刘福银:
本院受理原告刁宁与被告刘福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1民初44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福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刁宁借款50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刘福银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望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伍建成:
本院受理原告刘明仓与被告伍建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9000元;2.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追要的差旅费3000元、利息3000元,计损失6000元,以上共计15000元。3.被告承担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泾源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民终5245号
毛雷飞、汤家林:
本院受理上诉人马旭亮与被上诉人毛雪飞、汤家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宁01民终52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东区诉讼服务大厅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