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飞:
本院受理原告吴永华与被告潘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已作出(2023)宁0424民初17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潘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吴永华借款5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5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利息至借款本金实际偿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潘飞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泾源县人民法院六盘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泾源县人民法院
(2024)宁0323民初53号
贺兴瑞:
本院受理原告贺黎诉被告贺兴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贺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102400元(3年4个月),本息共计3024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盐池县人民法院
(2024)宁0323民初270号
张彦明:
本院受理原告郝瑞琪诉被告张彦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请: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下欠工资8000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盐池县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盐池县人民法院
(2024)宁0181民初386号
乔发:
本院受理原告王丽君与被告乔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万元、利息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未能向你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灵武市人民法院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3)宁01民终6519号
李永全、宁夏万隆电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李勇与被上诉人金效云、李永全、宁夏万隆电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多方查证无法确定你们的送达地址,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区三楼法庭(银川市金凤区正源北街人民巷东段)公开开庭询问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按缺席审理。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