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04民初16182号
贾汝: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勇与被告贾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61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贾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勇借款12000元,并按照年利率3.45%支付该借款自2023年8月1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贾汝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1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1)宁0104执7967号
唐涛、马荣、银川建固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路支行与被执行人唐涛、马荣、银川建固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宁0104执796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一、拍卖被执行人马荣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北街高尔夫家园22号商住楼908室(产权证号:2014003754);二、拍卖被执行人马荣、唐涛共有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贺兰山东路南侧,天下川小区43号楼2单元102室(产权证号:2014003669)】。现通知你们于2024年2月28日上午9时30到本院504室通过协商一致或者摇号的方式选取上述房屋的评估机构,逾期不到视为未到场方放弃挑选评估机构的权利,由到场方单方抽取评估机构,并于2024年3月28日到本院执行接待大厅9号窗口领取上述房屋的评估报告。对该评估报告如有异议可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异议权。本院将通过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公开拍卖,具体时间以网络拍卖通知为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以上日期如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后工作日第一日)。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执恢762号
冠工(宁夏)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银川滨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冠工(宁夏)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作出的(2021)宁0104民初134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院对你公司所有的位于鸿雁东街与金源东路交叉口处的工业厂房内的机械设备进行评估、拍卖。经网络随机选取评估机构确定宁夏众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机械设备进行评估,后该公司表示无法对涉案资产进行评估。本院告知你公司,请你公司于公告之日起五日内清退位于鸿雁东街与金源东路交叉口处的工业厂房内由申请执行人银川滨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保管的机械设备,逾期申请执行人银川滨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自行处置上述机械设备,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你公司自行承担。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