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04民初17597号
屠婷婷:
本院受理的原告高英男与被告屠婷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请为: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4098.59元。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14时30分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5669号
宁夏嘉柏园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徐自彬与被告宁夏帝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宁夏嘉柏园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3)宁0104民初1566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驳回原告徐自彬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133元,公告费300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徐自彬负担。原告徐自彬不服本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要求撤销(2023)宁0104民初15669号民事判决,改判或发回重审,一审、二审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由被上诉人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速裁审判庭(702室)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5664号
宁夏嘉柏园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小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忠海与被告宁夏帝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宁夏嘉柏园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小平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3)宁0104民初1566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驳回原告张忠海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745元,公告费300元,财产保全费2120元,由原告张忠海负担。原告张忠海不服本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要求撤销(2023)宁0104民初15664号民事判决,改判或发回重审,一审、二审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由被上诉人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速裁审判庭(702室)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5666号
宁夏嘉柏园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小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忠海与被告宁夏帝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宁夏嘉柏园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小平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3)宁0104民初1566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驳回原告张忠海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229元,公告费300元,财产保全费2220元,由原告张忠海负担。原告张忠海不服本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要求撤销(2023)宁0104民初15666号民事判决,改判或发回重审,一审、二审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由被上诉人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速裁审判庭(702室)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