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秉山:
本院受理的原告常政与被告程秉山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宁0521民初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准许原告常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1元、公告费480元,由原告常政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长山头法庭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中宁县人民法院
田玖伟:
本院受理原告刘金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8637元(自2021年7月3日至2023年7月13日期间,共计740天,年利率14.2%);本息合计3863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三个规定”告知书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中宁县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中宁县人民法院
蒯学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云诉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结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1民初4998号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蒯学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云偿还借款700000元。案件受理费108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蒯学明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06执5312号
王利: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黄治国与被执行人王利其他案由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本院作出的(2023)宁0106民初737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现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利名下位于银川市贺兰县月湖名邸西A区5号楼2单元401室房屋进行评估、拍卖程序”。现公告通知你们于2024年2月23日14时30分到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5室抽签选取评估机构,逾期不到则视为放弃选择的权利;于2024年3月23日14时30分到本院205室领取评估报告书,如对评估报告书有异议自收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逾期未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则视为无异议;于2024年4月23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到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行局205室领取拍卖执行裁定书,逾期不到则视为送达。本院将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依法对上述财产进行网络公开拍卖,竞买公告、竞买须知及标的物详情等拍卖事项均会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