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06执8469号
马佳鸣、刘青梅、马又千、刘丽娟: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哈斌与被执行人马佳鸣、刘青梅、马又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本院作出的(2023)宁0106民初1014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现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对被执行人刘青梅名下位于银川市金凤区民生城市花园居园7号楼1单元101室(产权证号:2009019854)、马又千名下位于银川市金凤区福州北街221号未来城8号楼3单元401室(产权证号:产权证金凤区字第2016073983号)、马又千与刘丽娟名下共同共有位于银川市金凤区满城北街385号中海悦府18号住宅楼2单元101室(产权证号:宁(2021)金凤区不动产权第0086919号)房屋进行评估、拍卖程序”。现公告通知你们于2024年2月23日14时30分到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5室抽签选取评估机构,逾期不到则视为放弃选择的权利;于2024年3月23日14时30分到本院205室领取评估报告书,如对评估报告书有异议自收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逾期未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则视为无异议;于2024年4月23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到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行局205室领取拍卖执行裁定书,逾期不到则视为送达。本院将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依法对上述财产进行网络公开拍卖,竞买公告、竞买须知及标的物详情等拍卖事项均会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郭宏洲: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嘉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宏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1民初40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郭宏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嘉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20年6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829元;二、驳回原告宁夏嘉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郭宏洲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望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冯文亮:
本院受理原告王永宏与被告冯文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1民初44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冯文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永宏货款1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4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冯文亮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望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81民初5361号
宁夏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盛唐砼业有限公司与你公司、段立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66767.5元,支付违约金48685元,合计315452.5元,并以266767.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继续支付违约金至欠款付清之日;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未能向你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灵武市人民法院临河镇西郊法庭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灵武市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