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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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伍建成:

本院受理原告赵卿与被告伍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6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泾源县人民法院

宁夏盛弘砂石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3)宁0381民初2474号原告青铜峡市凌峰商贸有限公司、青铜峡市大洋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西石工贸有限公司、第三人宁夏盛弘砂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后原告青铜峡市凌峰商贸有限公司、青铜峡市大洋商贸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民事上诉状副本,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即视为送达。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2024)宁0106民初55号

于慧勇(曾用名:于小军):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于慧勇(曾用名:于小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1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4)宁0106民初56号

岳太福: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岳太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1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4)宁0106民初48号

张吉平: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吉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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