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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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王双军:

本院受理原告马国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381民初40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双军支付原告马国军货款9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年利率3.75%计算,自2020年1月19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58元、公告费600元,共计658元,由被告王双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瞿靖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姚子龙: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泾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姚子龙、马玉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宁0424民初184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由被告姚子龙、马玉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宁夏泾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9000元并支付利息4515.19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24年1月24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以49000元为基数,按照逾期年利率5.775%计算)、公告费4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5元,由被告姚子龙、马玉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泾源县人民法院

(2024)宁0121民初9号

陆地、王涛: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跃尚元工程应用有限公司与被告陆地、王涛、樊自刚、张丽、李颖、第三人砼创(宁夏)砼业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依法判决被告陆地、王涛、樊自刚、张丽、李颖在对砼创(宁夏)砼业有限公司认缴出资范围内对砼创(宁夏)砼业有限公司未能清偿原告的债务及违约金650850.05元(2021年6月15日之后的违约金,以689755.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78%计算至欠款付清为止)、案件受理费5509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宁夏佳闽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3)宁0121民初5315号原告永宁县闽宁镇人民政府、永宁县闽宁镇原隆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宁夏佳闽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1民初53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原告永宁县闽宁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宁夏佳闽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签订《闽宁镇第三代日光温室项目运营框架协议书》于2024年1月3日解除;二、被告宁夏佳闽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永宁县闽宁镇人民政府、永宁县闽宁镇原隆村村民委员会返还55栋日光温室;三、被告宁夏佳闽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永宁县闽宁镇人民政府、永宁县闽宁镇原隆村村民委员会支付租金1320000元及利息49060元(利息暂算至2023年9月30日,以后利息以1320000元为基数,按照3.4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868元(原告缓缴),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宁夏佳闽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综合审判庭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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