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力: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张树全与被执行人田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外人徐鹏向我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因本院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4年3月28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814办公室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刘辉:
本院受理原告银川立业春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1民初43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银川立业春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2014年8月30日至2023年5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5720.66元;二、驳回原告银川立业春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刘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望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朱怀军:
本院受理原告何光辉与被告朱怀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2000元,并以欠款数额即12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的1.5倍计算自2021年12月15日起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2.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望远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06民初11753号
宁夏银川夜游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田园与被告宁夏银川夜游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117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宁夏银川夜游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田园房屋租金27000元;二、驳回原告田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484元,由被告宁夏银川夜游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77元,由原告田园负担7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宁夏银川夜游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西湖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81民初5362号
杨学进:
本院受理原告陈光福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起诉: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40557.7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未能向你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灵武市人民法院临河镇西郊法庭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灵武市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