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81民初4889号
赵钢、毛术玲:
本院受理原告孙小荣与被告赵钢、毛术玲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81民初48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赵钢、毛术玲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孙小荣支付代偿款共计21654.0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2元、公告费600元,两项共计982元,由被告赵钢、毛术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4)宁0181民初296号
杨庆东:
本院受理原告张进兵与被告杨庆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4341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逾期付款利息9512.59元,并按照2023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将利息承担至款项付款之日止(暂自2020年1月14日计至2023年10月30日,共1385天,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0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为基础,加计50%计算逾期付款利息);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因未能向你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灵武市人民法院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4)宁0181民初315号
顾海萍、高峰:
本院受理原告杨升诉被告顾海萍、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4万元,并以4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3年12月5日起至生效文书确定的付款之日期间的利息,截止起诉时的利息为230元,以上合计4023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未能向你们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灵武市人民法院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灵武市人民法院
苏芳、田永:
本院受理原告王洋、马旭诉被告田永、康馨雨、田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联系,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王宁、宁夏东润伟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宁夏智诚安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刘国辰:
本院受理原告陈茹与被告王宁、宁夏东润伟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宁夏智诚安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刘国辰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122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