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宁0323民初376号
文树兵、孙潇:
本院受理原告郭龙峰诉被告文树兵、孙潇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垫付第一笔银行贷款12973.2元;第二笔贷款29899.27元及罚息10839.15元,共计:53711.62元;法院的诉讼费375元及执行费580元,合计54666.62元。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盐池县人民法院大水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盐池县人民法院
周自华:
本院受理(2024)宁0502民初671号原告朱兴华与被告周自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3500元,并承担利息(按照银行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柔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何建全:
本院受理(2024)宁0502民初738号原告王立明与被告何建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租赁欠款208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一年利息(20800×15.4%)利息为:3203.2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误工费:1000元以及期间索要租赁欠款的路费1000元、住宿费300元、伙食费100元,计2400元,以上三项总计:26403.2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柔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朱爱奇:
本院受理(2024)宁0502民初673号原告赵晓强与被告朱爱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2.判令被告以借款3万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7%支付自2022年5月31日至实际还清借款时止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柔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