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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宁0121执恢4号

宁夏亿众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清与被执行人宁夏亿众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劳人仲字(2021)第086号仲裁裁决书,因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李清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宁夏亿众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于永宁县望远镇望远大道西魏路鑫达彩钢院内硬支承平衡机一台、三相干式子耦控制柜2台、起重行车1台启动评估、拍卖。现通知你们于2024年3月8日上午10时到我院执行局领取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通过网络摇号方式选定评估机构,于2023年4月8日前到永宁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取评估报告,于2024年4月18日前可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逾期未到,视为放弃权利(遇法定休假日自动顺延)。随后本院将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上述房屋进行公开拍卖,对于拍卖相关事宜可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关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永宁县人民法院

何文:

本院受理原告青铜峡市邵刚镇甘城子村小杜电动车行与被告何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21民初52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何文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青铜峡市邵岗镇甘城子村小杜电动车行车款4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何文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李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永宁县人民法院

曾涛: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联诉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曾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1民初43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曾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联诉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欠款1098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曾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望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刘金成:

本院受理原告范永祥与被告刘金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宁0121民初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金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范永祥支付劳务费3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刘金成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望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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