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科红:
本院受理原告永宁县望远镇王起运蔬菜摊与白科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蔬莱款75705元及占用资金利息3467.29元(依据LPR利率3.65%,暂从2022年9月2日被告最后一次还款之日起算至2023年12月4日起诉之日),总计79172.29元,并依据上述计算方式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本案诉讼等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致广大人民群众关于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一封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及(2024)宁0121民初556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望远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2024)宁0323民初384号
焦治奇: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盐池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焦治奇、王昭辉、王学智、李小芬、周燕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焦治奇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39947.51元,本息共计189947.51元;2024年1月4日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3.05%诉至实际付清之日;2.判令被告王昭辉、李小芬、王学智、周燕燕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由五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十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盐池县人民法院大水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盐池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