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宁0104执恢225号
宁夏荣昌源钢铁物资有限公司、宋鹏、胡桂霞:
申请执行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滨支行与被执行人宁夏荣昌源钢铁物资有限公司、宋鹏、胡桂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宁0104民初79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宋鹏名下的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宁夏日用百货副食批发市场11号楼B区26号房产。现向你们送达本案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2024)宁0104执恢225号执行裁定书,并通知你们于2024年3月12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接待大厅选取评估机构,逾期未到场,视为放弃选取评估机构权利。并于2024年4月11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接待大厅领取评估报告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评估报告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对评估报告书无异议。本院将择期在淘宝网或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对该房产进行公开拍卖(第一次拍卖保留价可在评估价基础上下浮30%,如第一次流拍,第二次拍卖保留价可在第一次拍卖保留价基础上下浮20%),对于拍卖相关事宜可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关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宁夏金太行工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银川市龙丰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宁夏金太行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宁0121民初52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宁夏金太行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银川市龙丰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489124.64元及违约金(2023年10月15日之前的违约金18463.62元,2023年10月16日之后的违约金按欠款额对应的吨位数135.717吨以每日每吨3元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40元,由被告宁夏金太行工贸有限公司负担8090元,原告银川市龙丰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150元。保全费3740元,公告费(按实际发生额为准),由被告宁夏金太行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马骁虎: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泰瑞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洁能供热分公司与被告马骁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已结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1民初4824号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马骁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宁夏泰瑞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洁能供热分公司2012年-2018年度六个采暖期的采暖费8494.48元;驳回原告宁夏泰瑞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洁能供热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5元、公告费600元,共计715元,均由被告马骁虎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王晓飞:
本院受理原告白锐与被告王晓飞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决: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6379.4元(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算至2023年11月9日),利息要求支付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致广大人民群众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一封信、(2024)宁0121民初174号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检察院监督指南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望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