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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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薛国宁:

本院受理原告赵金文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21民初4660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如下:一、被告薛国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赵金文借款5000元;二、驳回原告赵金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薛国宁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郑小虎:

本院受理原告吴凤仙诉郑童、银红梅和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21民初42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郑小虎赔偿原告吴凤仙损失共计71729.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二、被告银红梅赔偿原告吴凤仙损失共计71729.91元、已付8335.73元,剩余63394.1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三、驳回原告吴凤仙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4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郑小虎负担1160元,由被告银红梅负担516元,原告吴凤仙负担228元。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王成芳:

本院受理原告王志忠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422民初326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综合审判庭行政团队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西吉县人民法院

贾霞斌、童汉群:

本院受理原告刘杏花与贾霞斌、童汉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杏花起诉要求:1.请求依法追回原告借给被告2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贾霞斌、童汉群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西吉县人民法院

赵亮、李彩:

本院受理上诉人赵宁与被上诉人王丽、赵亮、李彩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们无法联系,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三个规定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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