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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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宁0181民初857号

陶运超: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陶运超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9249.12元(其中消费余额3999.65元、利息余额4596.32元、违约金653.15元,利息、复利及违约金暂计至2024年1月26日),并按照《黄河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承担自2024年1月27日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的利息、复利、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未能向你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灵武市人民法院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3)宁0181民初4224号

马建林:

本院受理马登林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9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3.65%支付(自2023年5月25日至2023年9月24日)的逾期付款利息2312元,请求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合计192312元;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因未能向你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灵武市人民法院宁东法庭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3)宁0181民初4715号

吴海燕:

本院受理查秀珍与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查秀珍返还不当得利款3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未能向你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灵武市人民法院宁东法庭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3)宁0424民初1790号

拜小兵、马慧娟、拜小东、温玲琴、丁淑琴、吴平德: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泾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拜小兵、马慧娟、拜小东、温玲琴、丁淑琴、吴平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424民初179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由被告拜小兵、马慧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宁夏泾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4.99万元及利息(以未偿还金额为基数,以年利率9.79%为标准自2021年3月30日计算至2022年3月30日,以年利率14.685%为标准,自2022年3月31日计算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二、被告拜小东、丁淑琴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在偿还范围内向被告拜小兵、马慧娟追偿;三、驳回原告宁夏泾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33元减半收取2166.5元,由被告拜小兵、马慧娟、拜小东、丁淑琴连带负担。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拜小兵、马慧娟、拜小东、丁淑琴连带负担,并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宁夏泾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泾源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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