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张怀民 实习生 陈雨书) 家长作为法定监护人,对孩子的安全和教育负有不可推卸的监护责任。4岁男孩到废弃排水沟里玩耍不幸溺亡,家长却将排水沟所在地的乡政府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0万元损失。2月20日,记者从银川市兴庆区法院了解到,该院审理后,驳回了家长的诉求,判决乡政府不用赔。
2022年12月的一天,银川某乡某村4岁的小瑞(化名)与邻居家孩子小波(5岁)、小翔(4岁)一起相约玩耍。他们来到旁边的废弃排水沟时,小瑞看到水面上漂浮着一块泡沫板便用脚踩着玩,后不慎落水,其他2个小伙伴赶紧呼叫家人,但为时已晚,小瑞被打捞上岸经120急救人员确认,已无生命特征。
孩子没了,父母非常痛苦,认为小瑞掉入渠中溺亡,与被告乡政府缺失管理责任脱不了干系,遂将乡政府起诉到法院,要求乡政府赔偿原告各项赔偿费用10万元。
4岁孩子到废弃排水沟里玩耍溺亡,到底是谁的责任?兴庆区法院随后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勘验,发现事发地东侧建有一泵站,原为农田灌溉引水使用,后因修建新的排水管道被弃用,排水沟周围无防护设施,排水沟北侧某学校设有“安全第一 珍爱生命 禁止下水 谨防溺水”字样的警示牌。小瑞家居住地位于事发地南侧,距离约140米。小瑞家与排水沟之间存在着一条高约1.5米的管道,该管道位于排水沟南边,排水沟北边有公路护栏,小瑞的父母能够清楚了解周边环境。
法院审理认为,事发泵站系水利设施,并非对外开放的公共活动场所和经营性娱乐场所,不可能进行封闭管理,不存在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要求,进入该场所的人员应对自身安全尽到注意义务。其次,废弃泵站建于30年前,历经行政区划变更,原告未举证证明某乡政府为泵站的主管机关,且在泵站北侧已设有安全警示标语,尽到合理安全警示义务。最后,事发时受害人小瑞年仅4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戏水是否具有危险性尚不具备判断能力,原告作为孩子生命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事发时放任孩子自行外出游玩,未尽到监护责任,应承担全部责任。最终,法院驳回小瑞父母的诉讼请求。判决送达后,小瑞父母未上诉,判决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