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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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建国:

本院受理原告吴成林与被告周建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1民初53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周建国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吴成林劳务费7154元及利息441.1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周建国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望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81民初4091号

张文平:

原告宁夏双兴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文平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3)宁0181民初40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张文平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宁夏双兴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31590.18元,赔偿差货款10351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2582.35元,合计54523.5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764元,由被告张文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田子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鹏龙与被执行人田子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灵武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23)宁0181民初195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已向我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申请我院依法裁定评估、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田子力所有的位于吴忠市利通区金花园A2区南四号楼251号(T8907)房屋。现本院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81执2630号执行裁定书及选取评估机构通知书,并通知你于2024年4月9日上午9时到我院立案庭选取评估机构,如逾期不到,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我院将摇号产生评估机构。并通知你于2024年5月9日到我院领取上述房屋的评估报告,如对该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该评估报告5日内书面向我院提出异议审查,如逾期我院未收到书面异议申请,则视为对该评估报告没有异议,我院将对上述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进行网上司法拍卖。

灵武市人民法院

索家齐:

本院受理刘家乐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宁0181民初7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索家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刘家乐支付627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索家齐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灵武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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