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宁0181民初872号
赵怀华: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怀华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宁0181民初8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怀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分期余额9384.87元,支付利息1243.89元,本息合计10628.76元;2024年1月26日之后的利息,以9384.87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支付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二、驳回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1元,由被告赵怀华负担5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二审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划拨、拍(变)卖及对被执行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灵武市人民法院
马维东:
本院受理原告王小伦与被告马维东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1民初50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马维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小伦经济损失共计692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小伦负担200元,被告马维东负担1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马维东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望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胡海斌: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云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海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21民初48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胡海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夏云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1012元(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止);二、驳回原告宁夏云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胡海斌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望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执1423号
宁夏嘉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续嘉、续轴: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马惠雯与宁夏嘉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续嘉、续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3)宁民商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宁夏嘉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续嘉、续轴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宁夏嘉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名下房权证习岗镇字第20040018号、贺国用(2003)第607号、贺兰县房权证习岗镇字第20050132号、贺兰县房权证习岗镇字第20070009号、贺兰县房权证习岗镇字第20050133号、贺兰县房权证习岗镇字第20060104号、贺兰县房权证习岗镇字第20050002号。现通知你们于2024年3月29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10时15分到本院西区一楼执行接待大厅选取评估机构,于2024年4月29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10时30分到本院西区一楼执行接待大厅领取评估报告书,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请于领取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不到则视为放弃权利,我院将依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